更新中…
- 商法的主體分為人主體,和非人主體。人主體分為自然人(無人、限人、完人)和法人(營利法人、非營利法人)。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條件與程序設立的、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。是在上圖的定位中,人主體中的、法人主體中的營利法人。
- 公司的字面意思可以解釋為:多數人一起管制(公為公共,司為治理),體現出公司的社團屬性。
- 公司一般由兩個或以上的股東出資組成,但是,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都只有一個股東,是例外。但即便只有一個股東,仍然體現了區別於單個個人的社團性,體現於經營管理監督主體(董監會)中。
- 公司的財產是獨立的,股東一旦認繳了出資,用出資財產的所有權換成股權,不能再拿回出資財產,否則構成抽逃出資罪,但是能夠以分紅的方式拿回。
- 實務中,公司多年不分紅時,大股東可以公司名義報銷個人開支(因控股股東未必擁有表決分紅決議的足夠表決權,即50%表決權)。但會導致股東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的混同,公司財產的獨立性被破壞,因此可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。
- 分紅發生時,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。獲得分紅的自然人股東也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。
